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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明确规定高校三种费用收取对象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山西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7
山西青年报讯(田凤凤)26日,省教育厅对山西省高校收取学费、考试费、住宿费的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学费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高校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对象收取学费: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山西省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以及来山西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此外,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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