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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山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考 生 须 知
2007年山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07年11月25日(星期日) 上午9:00—11:00
二、报名条件
凡欲在毕业时申请学士学位的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在校或在学本科生,均可报名参加2007年的成人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已毕业的成人本科生不再参加此项考试。
三、报名程序及要求
1、报名时间:9月10日——9月20日。
2、考试语种: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
3、报名点设在:山西大学成教院、太原理工大学成教院、山西医科大学成教院、山西财经大学成教院、中北大学成教院、太原科技大学成教院、太原师范学院成教院、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山西大同大学研究生处、长治医学院教务处。考生可就近选择报名。
4、今年的报名工作仍采用现场采集基本信息和摄像采集图像信息相结合的方法,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护照)、本人学生证(自考考生持准考证)、填写的《2007年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报名表》一份(空表可在山西省学位办网站www.sxxw.sx.edu.cn下载)以及80元报名费到自己就近选择的报名点报名、照相、录入报名信息。同时,领取《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生应试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并认真阅读。
5、报考者本人要当场认真核对打印出的《2007年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基本信息表》,在“个人简历”一栏内由本人亲笔填写本人简历,然后,阅读签字栏中的“报名信息确认及考试诚信承诺书”等内容后,签名确认,并将《基本信息表》交回报名点。考生现场签字确认后的信息,由本人负责,一律不再更改。
四、省外高校在我省举办的函授班的学生参加我省2007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报名,需由该校驻我省函授站,携带省外高校和其省学位办出具的委托函以及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名单,到山西省学位办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由考生到山西省学位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五、准考证领取方式
现场报名结束后,请考生于11月19日—11月23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护照)到报名点领取。
有关今年考试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山西省学位办网站查询。已经报名的考生请在考试前一星期内再次访问我办的网站。(网址:www.sxxw.sx.edu.cn)
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山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在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考生应试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一、考生应试守则
1、考生必须认真学习本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2、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但不准进入考场。
3、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回乡证)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参加考试。持其它证件或证明者、身份证件失效者、不带准考证或身份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4、在答题纸上答题,要求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涂,要求用2B铅笔(包括准考证号、试卷类型的填涂),但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的填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等)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不准带入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5、考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入场完毕,此时为宣读“考场指令”时间。考生应认真听取“考场指令”,并严格按照“考场指令”的要求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6、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在考试开始后不得提前退场。
7、在正式答题前,必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项目。
8、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9、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以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0、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或涂划有关项目外,不得在
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11、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以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能向监考人员询问。
12、答案必须做在指定位置上,做在其它位置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涂改液更改答案,否则,扣除所涂题的分数。
13、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笔,将试卷、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纸(卡)收齐,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人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人员工作,事后发现考卷遗失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 违规处理规则
(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或阅卷地点秩序,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0)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考生违背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获得考试成绩,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4、有上述第3条作弊行为的考生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5、考生的违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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